1.3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資深會員、贊助會員及住院醫師(為取得專科醫師前)六種,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過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會員。 1.曾在教學醫院家庭醫學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領有中華民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具備一篇家庭醫學相關論著或報告者。 2.曾任或現任教學醫院家庭醫學科主任或專任主治醫師,領有中華民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者,且具備一篇家庭醫學相關論著或報告者。 3.具備中華民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從事非教學醫院或基層診所之基層醫療服務至少十年,參與家庭醫學臨床教學工作期間五年以上,經兩位會員推薦者。 二、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監事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準會員。 三、凡對家庭醫學有特殊貢獻者,並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凡本會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資深會員。 五、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贊助者,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現任各醫院家庭醫學科住院醫師(在未取得專科醫師前)入會。 |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資深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及各項有關費用之義務,連續二年未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予以停權,待補繳會費後恢復會員權利。 |
第 十 條 |
準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及各項有關費用之義務,連續二年未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名譽會員及資深會員之義務與準會員相同,惟免繳會費。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