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家庭醫學教育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家庭醫學水準,強化家庭醫學之教學訓練,促進相關研究與發展,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聯繫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家庭醫學相關之學術研究活動。 二、強化家庭醫學之教學訓練。 三、加強與國際性家庭醫學團體之學術研究交流與聯繫。 四、促進家庭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五、其他有關家庭醫學促進事項。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為行政院衛生署,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